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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员发展制度及程序

发布时间 :2017-03-03    点击数:

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,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,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党内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

一、总体要求

1.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纲领、基本经验、基本要求,按照控制总量、优化结构、提高质量、发挥作用的总要求,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,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;坚持慎重发展、均衡发展,有领导、有计划地进行;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,成熟一个,发展一个。

2.认真贯彻“坚持标准,保证质量,改善结构,慎重发展”的方针,结合实际,严格党员发展程序和质量。注重在实际工作学习生活中,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考核,争取多发展高层次、高学历人才中的先进分子

3.禁止突击发展,反对“关门主义”。

二、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和培养

1.要求入党的申请人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,党支部在一月之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;

2.支部支委会讨论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,报院党委备案。支部指定两名培养人对其进行培养,被培养人每季度以书面形式报送思想汇报,培养人每半年填写被培养人情况至《入党积极份子培养对象考察登记簿》(党办领取);

3.参加由卫计委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短期党务知识培训,并通过考试;

三、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

4.入党积极分子至少经一年培养考察,在听取党小组、培养联系人、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经支委会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,并报党委研究,可列为发展对象。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;

5.党支部于每年年底拟定下一年支部党员发展计划报院党委审议。院党委制定单位全年党员发展计划;

6.党委研究确定本年度发展人员名单,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。院党委对发展对象政审结果预审后,书面通知党支部并发放《入党志愿书》;

四、预备党员的接收

7.支委会将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、表决、决议,将结果填入《入党志愿书》,连同入党申请书、政治审查材料、《入党积极份子培养对象考察登记簿》等一并报党委审批;

8.院党委指定党委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;

9.院党委研究审批通过后,将审批意见通知报批的党支部,支部领取《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》;

10.公示预备党员

11.预备党员宣誓;

五、预备党员的教育、考察和转正

12.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。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。

13.预备党员预备期满,向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。经考察,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,报院党委审批通过后,转为正式党员;

14.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,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,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,最长不超过一年;不履行党员义务、不具备党员条件的,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;

15.转正后,《入党志愿书》、《入党积极份子培养对象考察登记簿》、《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》、入党申请书、转正申请书、政审材料报院党委审查后交人事处归档;

16.党员的党龄,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。

六、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和纪律

1.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,应当严肃查处。对不坚持标准、不履行程序、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、审查把关不严的负责人、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。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,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,一律不予承认,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。

2.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,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,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。

3.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,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,并严格管理。不得私自复印。

4.严把“入口”、畅通“出口”,坚决清除不合格党员。按照《党章》、《党员纪律处分条例》等明确不合格党员的评定和处置标准,可采取定性评议和定量测评、党内评议和群众评议、支部初审和党委终审相结合的办法,及时清理不合格党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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