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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院医师/护士规范化培训

我院2023年护士规范化培训招生简章

发布时间 : 2023-05-15    点击量:

根据《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护士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的通知》,现将我院2023年护士规范化培训招生事宜公布如下:

一、培训目的

经过规范的培训,夯实护士基本技能,提高护士核心能力,提升护理质量,培养合格的临床护士。

二、招收对象

具有护理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,获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,愿意参加护士规范化培训的护理专业人员。

三、招收流程

网上报名→资格初审→基地考核(笔试、面试)→拟录取人员资格复审→公布录取名单→领取录取通知书→档案托管→基地报到。

(一)网上报名

1.报考路径:请报考人员登录重庆市卫生健康技能人才网—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专区(https://www.cqwszjs.com/index.php?c=hushi)。

2.报考流程:注册获取用户名及密码,并填写个人信息、报考志愿,提交个人资料后,等待报考资格审核。

3.报名资料:所有资料以照片形式提交,请报考人员在填报信息时上传个人电子照片、身份证、毕业证(学校证明或学信网学籍证明截图)、护士资格证(或者护士资格考试成绩)等证件照片。

4.报名时间:2023年5月13日-5月22日,报名截止时间为5月22日18:00时。

5.联系人及联系方式

吴老师023-67061056

特别提示: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并审核通过的考生,请扫码加入QQ群(757056824),以便及时接收通知。(进群后请修改昵称为“姓名+电话号码”)


(二)笔试考试

1.考试时间:5月27日9:00--10:30(90分钟)

(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)

2.考试地点:双色球3d(南桥寺院部)学术厅

3.考试形式将提前在QQ群通知。

4.考生身份证原件入场。

5.笔试结束后将进行现场审核:网上报名信息表,身份证、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、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单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。

6.笔试内容围绕相关专业的学科基础知识、综合基础知识、公共基础知识等内容(护理专业知识可以参考护师职称考试相关资料)。在成绩合格者中(成绩占总分60%及以上为“合格”),按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1:1.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选;不足比例的,按实际入围人数确定人选。若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,则并列进入面试。如出现面试弃权的,其缺额根据该专业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。进入面试者,其笔试成绩按实得分数的60%计入总成绩。

(三)面试

1.面试时间:5月27日13:30开始

2.候考地点:双色球3d(南桥寺院部)学术厅

3.面试地点:另行通知

4.面试题目包括技能操作、综合知识、卫生相关专业知识、相关法律法规、人文关怀、应急处理等内容。面试成绩按实得分数的40%计入总成绩。

(四)拟录取人员资格复审

各培训基地面试合格的人员,由市护培事务管理办公室对拟录取人员进行资格复审。

(五)公布录取名单

全市统一公布录取人员名单,报考人员可在重庆市卫生健康技能人才网—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专区查询录取结果。

(六)领取录取通知书、档案托管、基地报到

相关事宜由市护培事务管理办公室另行通知。

四、招生计划

医院确定拟面向全国招收护理学专业规范化培训学员共计50名。

五、待遇

(一)学员自愿以培训学员身份与医院签订培训合同,医院发放补贴:每人不低于2400元/月(专科学历)、每人不低于2600元/月(本科及以上),购买必要的社会保障(五险),轮转科室给予培训学员不低于500元/月工作绩效。住房补贴300元/月,不提供住宿。

(二)学员档案须由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代管。

(三)单位积极协助培训学员办理执业护士注册手续。

(四)培训结束后,推荐学员自主择业。外单位委派学员回委派单位工作,社会人学员医院根据学员表现及人才需求,以双方自愿原则予以优先留用。

六、注意事项

(一)拟录取学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在双色球3d体检中心完成入学体检。体检项目及评价标准参照《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入学体检标准》执行(见附件),费用自理。拟录取学员体检合格后方能签订培训协议。

(二)根据我院两院部带教容量,学员将安排在南桥寺院部及道门口院部轮转学习。所有学员在院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,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及相应党支部的组织活动,完成医院布置的各项任务,违反者,按医院规定处理。

(三)学员中途终止规培,除了向市卫健委书面提交中止培训申请表并取得同意,另外还需退还培训期间发放的补助费用(财政补贴、医院补贴及产生的培训费用等)后方可解除协议。

七、护士规培基地简介

我院是重庆市规模最大、实力最强,集医疗、教学、科研、公益四项中心职能于一体的大型三级甲等中医龙头医院,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、国家爱婴医院、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,是国家中医疫病防治队伍及疫病防治基地依托中医医院、首批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重点中医医院建设单位、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单位,并成功进入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项目储备库。现为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双色球3d、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重庆中医院/成都中医药大学第四临床医学院。医院荣登“中国医院竞争力中医医院100强”排行榜第15位,位居西部前列。在2021年度国家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中,我院国家监测指标得分848.12分,位居全国中医医院第24名,创历史最好成绩,挤身全国前5%,获A+评级,显著提升了重庆中医药的全国影响力。

我院中医护理学是国家临床(中医专业)重点专科,国家中医药管理局“十二五”重点专科培育项目,重庆市中医药重点学科。拥有1个国家级学术平台及4个市级学术平台,护理学教研室是成都中医药大学的标杆教研室。近5年,带教护理研究生17名,完成1099名护理本(专)科实习生的带教任务,积极发挥中医院培养人才主阵地作用。医院现有护士1707人,其中高级职称75人,硕士生导师3名,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8人。开设中医特色护理、小儿推拿、慢病管理等护理门诊7个,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45项,惠及患者1112万人次。举办重庆市中医专科护士培训班八期,培养中医专科护士516人。承担国家及市级继续教育项目30余次,承担科研项目100余项,发表论文537篇,取得专利271项,参编“十三五”国家教材2本,参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发布的团体标准制定4人,出版专著5部。

我院护士规范化规培基地于2014年获批,是重庆市首批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。至今共招生610人,近3年我院护士规培结业考核通过率为98%。顺利通过重庆市卫健委组织的飞行检查,得到广泛认可。我院有面积近2700m2的临床技能培训中心,设置专门护理技能实训室,教学配套完善。本基地秉承“创新、人文、严谨、融合”的理念,目前有规培导师169人,临床带教教师650名,采用全程式规培导师和科室指导老师双轨制培养模式,全程、全面、实时地关注规培护士学习、工作和生活动态;以集中培训与临床轮转相结合、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、OSCE考核、以赛促学及座谈交流等形式丰富的培训考核方式,致力于培养“理论知识扎实、业务素质过硬、中医特色突出”的新生护理队伍。

附件

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入学体检标准

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、心肌病、冠心病、先天性心脏病、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,不合格。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,合格。

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,合格:

(一)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;

(二)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(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);

(三)心率每分钟50-60次或100-110次;

(四)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。

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,合格:

收缩压90mmHg-140mmHg(12.00-18.66Kpa);

舒张压60mmHg-90mmHg (8.00-12.00Kpa)。

第三条血液病,不合格。单纯性缺铁性贫血,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/L、女性高于80g/L,合格。

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。但下列情况合格:

(一)原发性肺结核、继发性肺结核、结核性胸膜炎,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;

(二)肺外结核病:肾结核、骨结核、腹膜结核、淋巴结核等,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,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。

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、支气管扩张、支气管哮喘,不合格。

第六条严重慢性胃、肠疾病,不合格。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,1年内无出血史,1年以上无症状者,合格;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,合格。

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,不合格。

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,不合格。

第九条急慢性肾炎、慢性肾盂肾炎、多囊肾、肾功能不全,不合格。

第十条糖尿病、尿崩症、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,不合格。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,合格。

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、精神病史、癔病史、夜游症、严重的神经官能症(经常头痛头晕、失眠、记忆力明显下降等),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,不合格。

第十二条红斑狼疮、皮肌炎和/或多发性肌炎、硬皮病、结节性多动脉炎、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,大动脉炎,不合格。

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,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,不合格。

第十四条颅骨缺损、颅内异物存留、颅脑畸形、脑外伤后综合征,不合格。

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,不合格。

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,不合格。

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,不合格。

第十八条淋病、梅毒、软下疳、性病性淋巴肉芽肿、尖锐湿疣、生殖器疱疹,艾滋病,不合格。

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4.9)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
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,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,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,不合格。

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,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,不合格。